海员能力证书适用范围
海员适任证书的种类、等级和范围:
(一)类别能力证书适用于:
13000总吨不限航区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主推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大副、大副、二副、三副不限航区;
3、GMDSS首席官;
4、GMDSS二副;
5、GMDSS首席官。
(2) B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海航行总人数3000人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区域内500-3000吨级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3、主推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近船航行的大副、大副、二副、三副、大副;
四。大副、二副、二副、三副、大副,主推进装置为750-3000kW;
5. 500总吨以上不限航区的领航员;
6.航区不限的大副,750kW以上的大副。
(3) C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船长、大副、二副、三副不超过 3,000 总吨;
3.沿海航区主推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大副、二副、二副、三副。
四。大副、二副、二副、三副,主推进装置在750-3000千瓦范围内的沿海航行区域的船舶。
5. GMDSS 有限运营商;
6.在沿海海员航行区域服务超过500总吨的船舶;
7.一名机械师,其大副在沿海航行区域的 750 千瓦或以上的船舶上工作。
(4) D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总吨位500吨以下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区域推进电厂小于 750 kW船舶轮机长、二轮机师、二轮机师、三轮机长;
3.沿海地区在总吨位低于500吨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4.750 海员 kW 在整艘船上工作。
拖轮船长和甲板船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水平与拖轮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输出水平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