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注册消防员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足够民事能力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
(二)向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重点单位申请登记的。
(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起5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判刑或者受过处罚的人员。
(四)不符合继续教育或者执业条件的。
(五)因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的期间为3年。
(六)自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有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注销的,不超过三年。
(七)因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注销登记的,自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为一年内。登记。
(八)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因违法行为疏忽采取行政措施的。